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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生在校伤害案引出的法律问题

1999-05-21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意外受伤状告学校

1997年10月28日下午3时多,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张晓菠和同学们一起在操场上玩耍时,不小心从一个85厘米高的单杠上掉了下来。由于当时发现没有流血,而且也没有骨折的迹象,老师就让她继续上课。当天放学回家后,张晓菠仍没有其他症状,也就没有立即采取措施治疗。

两天后,学校得知张晓菠住进了医院。当校长和镇领导赶到医院时,才知道,原来她的脊椎神经受到了损伤,由于医治不及时,下身瘫痪了。

张晓菠的父母离异,父亲的收入不高,为了她今后的生活,张父终于在1998年10月把学校推上了被告席。起诉书称学校没有起到监护的义务,未及时把张晓菠送到医院,致使病情延误。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学校赔偿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共124万余元。这也是上海目前为止向学校索赔最高的学生在校意外伤害案。

有关立法迫在眉睫

案子如今正在闵行区法院莘庄法庭,经手的法官觉得非常棘手。庭长告诉记者,在七宝也有两三件这样的陈案,难以结案:五十四中学一学生,从墙上摔下致残,向学校索赔94万,这个案子二审在市一中院迟迟没了结;长宁区某学校内,班主任发现一女学生有早恋倾向,与她进行了谈话,结果该学生自杀。学生父母和学校的诉讼案在长宁区法院,至今未有说法……近几年来,上海200万中小学生中,每年非正常死亡数都接近三位数,其中很多与学校有关,而在校伤害事故更是不胜枚举。面对这样的诉讼,一向应付自如的法官们犯难了。中小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他们在校受到伤害的赔偿,民法通则上的规定不是很具体,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也没有明确说明,法官们只能根据最高法院印发的一个“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来进行判案。而在这个通知中,也只有第160条可以参照。但这一条没有说明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该怎么办,而且单位怎样才算是有过错?适当赔偿又怎么来界定?法律实践者们意见不一。“有关立法迫在眉睫!”法官最后感慨道。

家长学校处境两难

巨额的赔偿颇使一些受害学生家长受到非议,但对这些家长来说,他们真的也是不得已的。像张晓菠案子,该校教导主任谢老师说:“张晓菠的父亲应该知道学校尽了力,但除了找学校他还能找谁?”

问题日益突出,家长的索赔越来越高,学校方面则战战兢兢,有的甚至不敢再开展体育等活动,再加上媒介的报道,所有这些终于使得立法工作提到了议事日程。今年人代会,有13名代表联名提案,要求制定《上海市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责任条例》。这个议案在众多的议案中脱颖而出,被列入今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14件立法计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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